(2017)川013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建、徐亚琼、陈忠福罚金、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徐亚琼,陈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徐亚琼,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陈忠福,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建、徐亚琼、陈忠福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徐亚琼、陈忠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建、徐亚琼、陈忠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建、徐亚琼、陈忠福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张建、徐亚琼、陈忠福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本院现暂未发现张建、徐亚琼、陈忠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姚 瑶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照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