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674号原告:金某,女,200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