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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黄双文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文,王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31-1号原告:黄双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海军,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文与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黄双文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黄东亮名下×××号指南者牌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被告王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