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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杜明月,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敏与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敏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执字第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