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胜东与赵永利、赵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东,赵永利,赵长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992号原告:王胜东,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利,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长飞,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胜东与被告赵永利、赵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胜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胜东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