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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胜东与赵永利、赵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东,赵永利,赵长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992号原告:王胜东,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利,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长飞,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胜东与被告赵永利、赵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胜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胜东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