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集银与明勇君、李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集银,明勇君,李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龙集银,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明勇君,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小蓉,女,1986年7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龙集银与明勇君、李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0000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