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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万俊杰申请执行李凯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俊杰,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万俊杰,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俊杰与被执行人李凯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万俊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