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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连亚旗与陈君、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亚旗,陈君,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连亚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陈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连亚旗与陈君、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租赁费7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98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君不动产,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寇建军代执行员 陆 鹏代执行员 王京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