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余贵儒与陈荣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贵儒,陈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余贵儒,男,出生于1954年11月11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陈荣俊,男,出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执行人余贵儒与被���行人陈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7)甘0423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冯浩宁审判员曾敏玲人民陪审员张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