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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西安时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西安时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被执行人西安时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福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时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英与被执行人西安时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