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008号原告: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法定代表人:苏小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