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辉与蔚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蔚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09号原告:谢辉,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利纳,女,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蔚化涛,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原告谢辉与被告蔚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辉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和解、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辉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蔚化涛已偿还借款,并愿意承担本案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被告蔚化涛承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