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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开义、晏文秀与被告何一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义,晏文秀,何一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04号原告:宋开义,原告:晏文秀,委托代理人:宋开义,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1196801070316,住西藏林芝县八一新村双拥路21号,特被授权。被告:何一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义、晏文秀与被告何一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一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开义、晏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义、晏文秀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