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合力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合力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丙3号。法定代表人李全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冰,女,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队保障部部长,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0号308号。委托代理人翟冬梅,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六号七区21栋3门310号。被执行人北京合力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河滨,董事长。原告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与被告北京合力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合力唯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1.059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幸阳法官助理 毛清扬书 记 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