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杜相金与青岛世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相金,青岛世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119号原告:杜相金,男,汉族,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世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山东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朱洪庙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同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女,汉族,住胶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相金诉青岛世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杜相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相金自愿撤回对青岛世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相金负担。审判员 匡建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冷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