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李彦妮、孙丽丽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李彦妮,孙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彦妮,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丽丽,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妮、孙丽丽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丽丽名下的鲁KQ02**号车辆,致使被执行人孙丽丽履行了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并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