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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4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昆章、纪华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昆章,纪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浙0305执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昆章,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纪华民,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昆章与被执行人纪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昆章与被执行人纪华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昆章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05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