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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焕愈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焕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34号罪犯张焕愈,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澧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常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焕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二〇三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焕愈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先后18次获监管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因私藏危险物品企图报复他犯、在生产现场吸烟、殴打他犯、与他犯争执并欲持玻璃找他犯理论先后9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1次。经教育,自2016年9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1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焕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焕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焕愈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三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兴茂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