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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闵小琴与被执行人舒友义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闵小琴:被执行人舒友义:申请执行人闵小琴与被执行人舒友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友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闵小琴经济帮助费6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友义与申请执行人闵小琴于2017年8月29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