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孟武超、孟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武超,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29号申请人:孟武超,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孟坚,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孟武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执826号案件中孟坚所有的75000元中的13132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孟武超向本院提供现金13132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执826号案件中孟坚所有的75000元中的13132元停止支付,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至2018年9月1日。案件申请费151元,由孟武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