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96号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本市北京中路505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叶舟,机构代码:733027171。被执行人:陈建伍,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0721197502252436,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建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