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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石各庄支行与王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石各庄支行,王显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61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石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黄王公路东侧。负责人:刘兴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光来,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显强,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石各庄支行诉被告王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石各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学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