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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武功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韩某某、乾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武功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韩某某,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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