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闵秀芳与董仲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秀芳,董仲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01号原告:闵秀芳,女,195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仲珍,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闵秀芳与被告董仲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闵秀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秀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