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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卢攀、李海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攀,李海波,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407号申请人卢攀,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纪锋(一般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海波,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王玲,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人卢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波、王玲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汇龙花园11栋2单元6-7层601室房屋。申请人卢攀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徐东大街1号长江美墅2栋/单元3层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波、王玲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汇龙花园11栋2单元6-7层601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卢攀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徐东大街1号长江美墅2栋/单元3层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