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799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关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