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华东与邵金梅、瞿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东,邵金梅,瞿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611号原告:吴华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邵金梅(系吴华东妻子),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瞿腾,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东、邵金梅与被告瞿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东、邵金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东、邵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东、邵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华东、邵金梅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