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清水、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水,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清水,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法定代表人:吴清明,该管理处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水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保安湖管理处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