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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苏全虎、苏度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全虎,苏度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10号原告: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双石镇长冲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邹堂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全虎,男,1970年10月4日生,回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苏度前,男,1993年6月2日生,回族,住甘肃省礼县。原告荣县双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全虎、苏度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苏全虎、苏度前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路群人民陪审员  韦泽彪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