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新伟与付増普、贾维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伟,付増普,贾维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445号原告:赵新伟(又名赵剑),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5日,住唐河县。被告:付増普,男,汉族,现年约45岁,住湖北丹江口市。被告:贾维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7日,住淅川县。原告赵新伟诉被告付増普、贾维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新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新伟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