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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吉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吉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420号原告: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弯腰树一村12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752318185Q。法定代表人:肖平。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法定代表人:田野。被告:成都吉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7层16号。法定代表人:李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吉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2元,由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