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杰英与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英,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84号原告:郑杰英,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山水华庭28号楼B楼518房间。法定代表人:林伙宏。原告郑杰英与被告福建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郑杰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杰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