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解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解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392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鸿兴镇一委*组。被告:解忠伟,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海坨乡前进村。刘景侠与解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于2017年8月25日根据刘景侠提供的解忠伟住址,未能找到解忠伟,导致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无法送达。2017年8月28日,经询问刘景侠,刘景侠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对解忠伟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亦告知其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景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刘景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