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王明返还林地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石岘镇。委托代理人李喜年,图们市宜达客运服务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明,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石岘镇。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返还林地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明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承包的林地880公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返还承包的林地880公顷,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