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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庆与张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张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831号原告:王庆,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德东,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原告王庆为与被告张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胜民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张德东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诉称: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被告因经商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9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张德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9月7日,被告张德东分别向原告王庆借款6万元、10万元、3万元,共计19万元;三次借款被告张德东均出具借条一份,均未约定利息与借款期限。嗣后,原告王庆多次催讨,被告张德东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三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庆与被告张德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德东尚欠原告王庆借款1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德东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王庆要求被告张德东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不应超过年利率6%。被告张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庆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胜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树超代书 记员  贾惠青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0782民初5831号双方当事人:原告王庆诉被告张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41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九月一日?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