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薛黎与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黎,马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21号原告薛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梅,女,生于1986年11月4日,居民,住巴东县。被告田淼(本案实际被告为吕淼),男,生于1982年9月28日,居民,住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民政局宿舍*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薛黎诉被告马春梅、田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薛黎于2017年9月1日以尚需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薛黎负担。审判员  罗桂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