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杨观音与黄小荣、江西省莲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观音,黄小荣,江西省莲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689号原告:杨观音,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仁,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小荣,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江西省莲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昌厦公路旁。诉讼代表人:叶铁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西路4号。负责人:黄官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观音与被告黄小荣、江西省莲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原告涉及手部神经受伤,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伍兴发审判员 易忠东审判员 袁祖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仪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