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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沈伟光、王付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光,王付全,李金峰,张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657号之一申请人沈伟光,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王付全,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金峰,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张进彪,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沈伟光申请执行王付全、李金峰、张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9日制作的(2015)虞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伟光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无法处置。下余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虞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张积良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