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3479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沈嘉,男。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辉。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李见。被告:陈辉,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被告:谭周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陈昊,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沈嘉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送达,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111,100元(包括应付租金1,311,0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17年5月12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0,428.67元;3、判令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应付未付租金1,11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4、判令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PAZL4241-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每月一次向原告支付租金,共24期租金,初始租金总额为1,688,000元。租赁合同特别约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根据租赁合同9.1条:“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并按11.2条:“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要求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为担保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为实现权利的费用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被告陈辉、谭周成、陈昊于2016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之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函》第三条约定:“保证人担保期间为自本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两年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1,544,000元,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资金收据并提供了设备发票原件。原告后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6年9月2日。合同签定后,自2017年2月起,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迟延给付租金。原告曾多次与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其依约付款,同时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5、6期租金履约进行催收,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收;2017年5月8日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寄送《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根据租赁合同第15.3.1条的规定,“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对方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对方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该通知书于2017年5月10日送达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书载明,截止通知书落款日,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5、6、7、8期租金,同时通知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2日加速到期,要求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之前将加速到期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截至加速到期日2017年5月12日,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租金为1,111,100元(包括应付租金1,311,0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200,000元)、违约金10,428.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6PAZL4241-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陈辉、谭周成、陈昊签署的《保证函》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及连带保证法律关系,缔约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1,111,100元(已扣除保证金200,000元);二、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5月12日止的违约金共计10,428.67元,以及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应付未付租金1,11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三、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1元,减半收取计7,545.50元,由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新博创科技有限公司、陈辉、谭周成、陈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瞿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