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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96号罪犯李克,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11月2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克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同年二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晚值班先后8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获表扬4次,并余301分。该犯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