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行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行保,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桐柏县黄岗镇刘老庄村小学教师,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磊、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行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行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9日16时50分许,陈行保驾驶豫R×××××五菱牌小型客车到黄岗镇中心小学门前,接郭某所办的托教班的14名学生回家,当其驾车行驶至朱黄公路大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定载人数8人,现场核查实际载人为15人(含驾驶员1人),超员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行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李某斗、孙某的证言,乘车学生人员名单,视频资料,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陈行保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行保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行保到案后能够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行保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