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先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乔先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李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保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雪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金桃,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先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山西省左权县村民,现住左权县。再审申请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先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蓝焰公司以已与乔先明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蓝焰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志祥审判员 郭丽娟审判员 耿转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