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良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良德,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1999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良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程良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采用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该小区被害人任某某的房屋内,将任某某放在客厅的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走。程良德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利6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80元。2017年7月25日19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某房间,将被告人程良德抓获。被告人程良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建议对程良德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良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程良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良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赃物折价款80元及违法所得600元,发还被害人任某某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