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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周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周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564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象山港路496-504。诉讼代表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英,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现住象山县。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周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英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9月1日,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赖芒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