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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景新与闫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新,闫明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862号原告:刘景新,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明刚,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景新与被告闫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景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景新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