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景新与闫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新,闫明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862号原告:刘景新,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明刚,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景新与被告闫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景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景新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