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吕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441号之一被执行人吕岗,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川07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0元及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岗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