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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胜与凌俊斌、王楚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胜,凌俊斌,王楚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852号原告钟胜,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凌俊斌,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王楚彪,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岳家庄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周二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添,男,江西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胜与被告凌俊斌、王楚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胜承担。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