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业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海平、古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业泰置业有限公司,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海平,古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古芳林,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业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海平、古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雅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