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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道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执行人陈道标,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道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万元后因身体疾病原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