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安定与雷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安,雷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定安,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雷国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黄定安与被执行人雷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定安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36253.29元及利息未执行,被执行人雷国明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黄定安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江澜 关注公众号“”